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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辐射类)

2010-6-29 13:24:54 关键字:环境评估报告书 报告表 环评辐射
 

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3条、第36条第2

许可条件: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新建容易发生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可以征求项目周围居民意见。

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4、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1 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 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 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 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 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

1)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2)不得在住宅楼内从事生产、销售(需要储存的)、使用活动;

3)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应在辐射活动终结后办理退役手续,实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方可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3、移动通讯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

2 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移动通讯经营许可证明。

(三)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我局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提交,详见系统使用指南);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

3、项目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4、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5、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许可证复印件。退役项目另附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7、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仅对环境保护部发证单位);

8、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示范文本: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new)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new)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表说明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许可条件、时间和程序同新申报。

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其许可条件同新申报,时间为10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68716095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202

西城区金融街,与广宁伯街路口以南60路东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  88087501

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0-1  67110088-3281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宣武区政府2号楼1  83975599

朝阳区霄云路1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三楼99100号窗口  6846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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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管委会  6788147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